第三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