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