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坚持和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总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产业工会、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参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推动建立和完善与相应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