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关心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工会组织开展五一劳动奖状(章)、工人先锋号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