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生活,开展帮扶送温暖、就业创业服务、助学救济等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协作,整合政策资源,帮助困难职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