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工会应当加强工人文化宫、工人疗休养院、服务职工中心等职工服务阵地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水平,为职工提供服务,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工会应当推动职工心理健康工作,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服务。鼓励工会加强数智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工会服务职工的能力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