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以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候选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