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总工会为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