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六条有效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机关工会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干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