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工会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干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