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时,应当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设立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明确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