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明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