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空缺的,应当及时补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工会应当在一年内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培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