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县级以上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换届。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