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未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