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枝叶等杂物、废弃物,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