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