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