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门、窗和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的;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