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