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