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市容的物品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