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合理设定投放总量,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维护良好城市秩序。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负责停放秩序维护和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按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