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划定特定公共区域,允许在特定时间用于从事摆设摊点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在城市划定特定公共区域内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书面承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者应当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并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