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做好防尘降尘、防污措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