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建制镇城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