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场所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时间科学合理开闭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