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小广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