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禁止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容貌。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