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禁止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容貌。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