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地域特色与文化内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