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范要求:
(一)保持城市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设摊、乱倒垃圾、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私搭乱建、乱泼污水、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无污水、积雪、污迹,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表面整洁,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铺招牌、遮阳(雨)篷、卷帘门、阳台封闭等应当符合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门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四)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路面无坑洼、破损。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