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海关、交通运输、网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巡查上报等工作。

鼓励将保护野生动物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