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海关、交通运输、网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巡查上报等工作。
鼓励将保护野生动物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