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监测、栖息地保护、保护研究、收容救护、疫源疫病防控、物种鉴定、损害补偿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