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