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