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中,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