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依法收缴、截获、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交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置。病伤或者影响生态系统安全的野生动物,移送至收容救护机构;能存活的野生动物,不影响生态系统的,组织放归;死亡的野生动物,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野生动物制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