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得知平台存在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展示虐待、非法捕杀、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惊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以及食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