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将无专用标识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猛兽、有毒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