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将无专用标识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猛兽、有毒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