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展示展演野生动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加强观众管理,防止擅自投喂或者惊扰野生动物。
展示展演虎、狮、豹、熊、象、鳄等危险野生动物以及有毒野生动物,应当在饲养区、展演台、通道与观众之间设置围墙、壕沟、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防止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野生动物逃逸的,展示展演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危害损失。
从事野生动物展示展演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
从事野生动物展示展演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