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特许猎捕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