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因保护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推动将野生动物致害赔偿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