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粘膏)、吊杆、地枪、机关笼、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无人机挂载抛投器物、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