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