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