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