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定期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