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明确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目标及措施,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将提高大数据发展应用能力纳入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产业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大数据人才资源作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建立大数据科技研发、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实训基地,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大数据学科建设,完善大数据相关课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