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等有关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活动情况材料;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取消有关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或者涉及骗取财政补贴补助的,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和发放的补贴补助。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