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养老服务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